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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五月份全市典型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

时间: 2024-01-05 03:12:04 |   作者: 新闻中心

  近日,淮南市凤台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凤台经济开发区某沙发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月9日,凤台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沙发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1000元的罚款。

  近日,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超市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超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近日,淮南市山南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淮南市山南新区的一家音乐俱乐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音乐俱乐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5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俱乐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理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

  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月16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辖区某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北侧防火门顺序器损坏、部分应急照明灯损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部分室内消火栓被遮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针对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消防部门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针对该单位遮挡消火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消防部门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该单位南侧食堂顶部采用聚氨酯硬质泡沫夹心板搭建,若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按期进行整改,已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板材料搭建的办公室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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